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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20〕62号)
2021年11月01日 今天 

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天津外国语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2012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外国语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研创新能力建设,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本和资源提高我校科研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天津市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部门及在岗在编人员。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一般性横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专项项目。本办法适用于一般性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含科技类与社科类,下同)是指我校部门、人员以市场委托、招投标、购买服务等非政府计划形式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等获得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

1.技术开发: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

2.技术转让: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

3.技术服务:以技术知识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4.技术咨询: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5.合作研究:与企业、地方政府、产业联盟等独立法人单位机构共建科研平台、产学研合作、共同申报项目等。

第五条  横向科研专项项目是指依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以学校(含二级部门)名义获取后委托校内部门或人员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按照我校《办学收入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党〔20207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项目承担单位(学院或部门)、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

第七条  科研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制度制定、合同登记、经费预算、项目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依据立项、合同约定及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的记账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经费所涉采购事项的审核、政府采购执行及资产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是横向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我校现有资源条件能否保证该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为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科研环境和条件,监管督促项目的实施进度和项目经费使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具体执行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科研力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横向科研项目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合同)代立项,经科研处根据合同出具《横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并备案后生效。

第三章  合  同

第十一条  我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损害学校权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外国语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津外大校〔201797号)的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使用学校名义用于商业行为。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合同,使用本学院(部门)名义、公章。需使用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合同,由合同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根据我校用印管理程序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加盖“天津外国语大学”公章。

第十三条  合同可参照相关合同范本,也可根据双方约定商定合同草案、自行订立相关条款,但需明确各方主体及负责人、权利与任务指标、费用与支付方式、成果分配、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明细及权属、保密协定、合同期限、验收方式等。

第十四条  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原则上按照各方实际贡献大小分配成果归属,亦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凡是我校拥有所有权的项目成果,转让权属于学校,向校外单位转让时须签订相应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将合同正本一份交科研处备案存档,项目负责人自存若干份。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等环节均须录入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时,需经合同双方协商,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并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学院或部门)和科研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督促委托方及时支付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为学校收入,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依据津党办发〔201744号文件,横向科研项目所获收入或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将《横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登记卡》交到财务处,财务处设立账户进行管理,可开具合规票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收入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等税种的,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由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有效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备案生效。项目负责人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须经委托方审批后,报科研处备案生效。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须做好结项验收工作。经委托方验收、认定完成合同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视为项目完结,项目负责人应将委托方开具的“项目完成证明”交科研处存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备案管理,经费使用需符合项目合同约定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需报学校科研处备案。预算调整需经委托方审批的,请同时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支持项目研究工作,不得列支与项目工作无关的费用,如礼金、罚款、捐款、投资等,不得仅用于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审批实行项目组成员充分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制,即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财务审批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账时的“经办人”和“验收人”栏签字人为该项目组成员或科研财务助理。

报销票据为项目负责人本人姓名、间接费用发放项目负责人本人时,须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如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单位或学校党政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审批或党政领导相互审批。

单笔报销经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超过5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报销经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超过50000元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及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单笔报销经费指一天内支付给同一收款单位或一次支付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以下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具体标准、手续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学校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总额提取管理费用,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不提取;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为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为2%;超过500万元为1%

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根据合同或在预算中确定,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60%。项目结项前,可提取间接费用总额的50%,项目结项后,可提取全部间接费用。

3.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与外单位协作并转拨经费的科研协作费。科研协作单位应是与委托方无关的第三方,科研协作费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到经费的50%,具体任务、金额需经委托方同意或在合同中明确。

4.按本办法提取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间接费用等人员费由获得人员费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增加人员费额度,须经委托方审批,报学校科研处备案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发生区间为:自项目立项起至项目结项后6个月内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项目结项6个月后,仍未使用的剩余经费,转为项目结余经费。

依据津党办发〔201744号文件和津党厅〔201838号文件,高校具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其余部分作为项目组绩效奖励一次性支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奖励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可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赔偿等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合法合规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并开支科研项目经费,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对于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信息;恶意不配合、阻碍科研项目实施开展,未按期结题的;欺骗委托人或者不遵守合同约定泄露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损害国家利益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其他有关问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后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他有关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201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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